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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 .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 前項稱授信以外之交易,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前項各款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項各款對象。 四、與前項各款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 ...

  3. law.banking.gov.tw › FLAWDOC01法條內容

    45 (從事授信以外交易之對象及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4. 45 金融控股公司或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 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金融控股公司法 英
    •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 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 令
  5. 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 業規範辦理,且其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者,視同符合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一)金融同業間交易: 1.拆款(含新臺幣及外幣)。 2.衍生性金融商品(如屬具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者,依據信用風險. 預估之潛在損失額度部分,應徵提十足擔保,並比照利害關係人. 授信,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且擔保品條件應配合交易契約存續期. 間及合約信用資產(Reference Asset) 之流動性,並以現金、 公債、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庫券及銀. 行定期存單等為限)。 (二)具有市場牌告、公開市價之下列交易: 1.匯款、匯兌、存款、外幣買賣。

  6. 45 .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該金融控股公司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三、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 前項稱授信以外之交易,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投資或購買前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前項各款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 三、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項各款對象。 四、與前項各款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

  7.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列對象辦理下列授信以外之交易,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 授信外交易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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