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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機構進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總機構主管單位簽報前條指派之專責主管核定,並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 ...

  2. 金融機構進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總機構主管單 位簽報前條指派之專責主管核定,並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 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 ...

  3.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 100015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方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4. 金融機構進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總機構主管單 位簽報前條指派之專責主管核定,並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

  5. 依本法第七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 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次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 一、 第一項明定金融機構通報之程序規 定。 二、 第一項第一款參酌美國財政部外國 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財產凍結當日

  6. 告,記載該金融機構於結算基準日當日依本法第七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7.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107.11.14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535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資恐防制法(下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律 ...

  8.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修正日期: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公會會址:台北市松江路152號5樓 (104) 電話:(02)2561-2144 傳真電話:(02)2567-2844 歡迎光臨瀏覽本會網站。

  9. 二、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 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二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該機構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定之。

  10.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EN. 第 3 條. 金融機構進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由總機構主管單位簽報前條指派之專責主管核定,並向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