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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鉛作業之有關事業。 前項鉛作業,指下列之作業: 一、鉛之冶煉、精煉過程中,從事焙燒、燒結、熔融或處理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 二、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精煉過程中,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 三、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搬運或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四、前款以外之鉛合金之製造,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之製造、修理、解體過程中,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被覆、鑄造、熔鉛噴布、熔接、熔斷、切斷、加工之作業。

  2.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

    •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 鉛中毒預防規則
    •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 職業安全衛生目
  3.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四烷基鉛作業之一之事業: 一、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二、修護、改裝、拆卸、組配、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三、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四、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廢液等之作業。 五、處理存有四烷基鉛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4.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 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 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 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20 條. 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發生下列事故致有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雇. 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在.

  5. 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設施 § 5. 第 三 章 附則 § 50.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6. 台灣在1974年頒布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並自1990年起逐步限制有鉛汽油的使用,在2000 年1 月1日全面停售有鉛汽油,目前僅有飛機和賽車用油有添加四烷基鉛。 汽油抗爆震性是以辛烷值作為指標,引擎在壓縮行程中,壓縮比例越大,需要辛烷值越高的汽油以避免油氣自燃造成引擎爆震。 過去以加入四烷基鉛增加汽油的辛烷值,現在的無鉛汽油則以加入乙醇及甲基第三丁基醚來提高辛烷值。 四烷基鉛的管理應遵守勞動部「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1],而四烷基鉛的急性以及慢性中毒若與工作暴露相關,則應列為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勞工保險條例第34 條附表) 中第5 類第7項「四烴基鉛中毒及其續發症」( 四烷基鉛是四烴基鉛的一種)。 表一 四甲基鉛與四乙基鉛的物化性質. 二、具潛在暴露的職業.

  7.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

    行政院公報.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勞職授字第11102032391號. 修正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附修正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許銘春.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四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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