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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第 3 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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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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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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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2.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 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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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 (091.08.27台財融(一)字第0911000674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所 有 條 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銀行法 (以下簡稱本)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 ...

  5.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罰則. 第 125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6. 銀行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第 116 條.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第 117 條.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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