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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所從事之企業合併,因合併後消滅公司尚未抵減之租稅減免如何適用及其限制?. (2512) 更新日期:106-03-21.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分割或依同法第27條及28條規定收購,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分別 ...

  2. 更新日期:107-02-07. A:依企業併購法第44條規定,需符合1、公司分割、或讓與全部或主要之營業或財產予他公司。. 2、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80%以上。. 3、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 其因分割或讓與營業或財產而產生之所得,始可免徵營利 ...

  3. 如何使用統一發票? 字級設定.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9721) 更新日期:111-06-21.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營業人或未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9718) 111-06-21.

  4.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新創稅務E指通. 併購. 租稅措施. Q5因企業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尚未抵減之租稅減免如何適用及其限制為何? 更新日期:107-02-07. A依企業併購法第42條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分別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 (以下簡稱被併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 1.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者,以屬被收購公司部分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5. Q1:公司因併購新創事業所產生的商譽,稅務申報時可以攤銷嗎?. 更新日期:111-11-07. A:依財政部111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029020號令 ( 附檔1 ),如併購交易無下列3項情形,即得核實依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將併購所產生的商譽於15年內平均攤銷。. (1)依國際 ...

  6. 首頁. 稅務資訊. 新創稅務E指通. 併購. 租稅措施. Q10:公司進行分割、收購或合併,其移轉不動產時需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適用印花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租稅優惠? 更新日期:107-02-07. A:依企業併購法第39條,公司進行分割或收購財產,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併者,公司移轉不動產時,始可免徵印花稅及契稅;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惟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年內,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如轉讓該對價取得之股份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之65%時,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補繳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7. 租稅措施. Q3:申報適用企業併購法第40條商譽攤銷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更新日期:111-11-07. A:公司無不得認列商譽之3項情形者,應提示下列證明文件及依格式填附「 商譽核認檢核表 」者,得核實認列商譽。. 序號. 證明文件. (一)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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