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一、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填寫免稅額、扣除額? 字級設定. 1205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12年度每人可減除207,000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更多相關資訊. 1208 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113-04-09. 1204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113-04-09. 1202 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113-04-09.

  2.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1)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 (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2)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A.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 (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B.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12年度每人可減除207,000元惟外籍人士若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證明仍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 (財政部92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051369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1927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計算綜合所得稅,可以從所得總額減除之項目有哪些? 113-04-09. 1932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112-04-20. 1931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捐贈項目之規定如何? 112-04-20.

  5.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但是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己購買時,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6.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7. 1206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規定所稱「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為何?. 更新日期:110-10-08.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所稱嚴重病人,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的怪異思想和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