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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第 40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 ...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 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 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1 條.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 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 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 35-2 條.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 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軟硬兼施雙管齊下.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 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
消防法§40-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消防法管理權人對火災預防應實施下列作為,以維護單位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一、消防安全設備維護: 依消防法第6條,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並得依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若經檢查不合規定者,將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其次依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委託合格專業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管理違規裁罰.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下列樣態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 ...
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企業將降低自身災害風險之責任轉嫁社會之必要;另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確保於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並回應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作業之期許,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法進度.
2010年8月22日 · 消防法的罰則確實主要是針對管理權人(你老闆),但你要記得法令針對防火管理人有規範其應實施的相關作為假如因為你的未實施或未作為導致人員傷亡的話你也是會有責任的~~
2012年5月30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100/12/19) 要 旨: 參照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意旨,防火管理人宜由足. 以推行防火管理業務必要權限之一級主管以上幹部或管理權人擔任. 主 旨:防火管理人之擔任層級疑義 1 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 層次幹部」規定,為使防火管理人於職務上具有足以推行防火管理業務必. 要之權限,防火管理人宜由一級主管以上幹部或管理權人擔任。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