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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 分為初訓及複訓二階段其中經初 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 人資格。 第二項明定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應定期接受複訓之頻率。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 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2.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第三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3. 得辦理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三、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證明文件: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三)訓練場地文件: 1.交通位置圖、學科及術科場地平面配置圖。 2.建築物使用執照(含附表)影本。 3.所有權狀影本。 如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 。 4.場地全景相片。 術科場地相片應包含油盤、室內消防栓、緩降機. 及其下降空間。 已取得認可之訓練機構申請新增訓練場地時,應檢附前項之文件,報. 請本署同意。 下載附件圖表.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04/07/21 修正) 10. 十、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科目名稱時數課程內容目標講習重點. 及測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初訓課程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複訓課程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複訓課程基準如附表四)。 ()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之測驗題庫,由本署統一製作供訓. 練機構出題測驗,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題庫,於本署網頁公告並不定期更新之。 顯示附件圖表. 全選. 行政函釋 (1) 歷史法條 (4) 清除重填.

  5.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 ,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 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6 條. 防火管理人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6. 消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其第十三條第七項規 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管理或監督 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 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同條第八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 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合 格證書核發、資料之建置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同條第九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 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 換 發、有效期間、 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

  7.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2/02 公發布) 第 20 條. 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查核學員上課情形。 四、排定課程表。 五、處理調課及代課。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處理突發事件。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0) 清除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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