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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2.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3.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4. www.cafp.org.tw › upload › basic_fireManager_file防火管理常見 Q&A

    如此我們公司是否還需要獨立設置防火管理人員? A: 目前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分為共同防火管理一般場所防火管理2制度並行,其中您所提及所在辦公大樓如達11層以上,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故大樓管理中心應會要求貴公司提供自衛消防編組名單( 地區隊),共同防火管理制度,較屬於整合性性質另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列場所,例如所提及辦公室承租面積大於500 平方公尺,公司人數約100人」時,即必須施時「一般場所防火管理」制度(包含遴用防火管理人),須制定貴公司專屬的自衛編組演練計畫,並每半年實施1次演練。 而貴公司的自衛消防編組,在大樓的「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裡屬地區隊,當大樓內發生災害時,可互相支援協助。

  5.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6.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以上者, 至少編組滅火班、 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以上者, 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 管理立即改善。 三、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 滅火、 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 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 用火、 用電之監督管理

  7.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 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所有人員均必須遵守. 。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管理權人負有( 場所名稱)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 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相關. 設施(備)缺失時之改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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