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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3月17日 · 今年3月19日是農地違章工廠2016年5月20日前興建者申請納管的最後期限。. 根據 2019年修訂的《工廠管理輔導法》 ,一旦過了大限日期卻未申請納管,將被斷水斷電無法經營,而申請納管者將在轉型輔導下逐步成為正式合法工廠。. 經濟部統計,全台約4.5萬 ...

    • 防火管理人證照有效期限1
    • 防火管理人證照有效期限2
    • 防火管理人證照有效期限3
    • 防火管理人證照有效期限4
  2. 而根據 法規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申報。 但明揚從源頭就未如實申報。 即使業者未申報危險物品,但每年建管安檢、勞檢、消防安檢都會進入工廠檢查,加上環保人員不定時稽查,難道都沒有機會察覺問題? 《報導者》實際訪問環保、勞檢與消防負責相關業務的基層人員,都得到令人沮喪的答案:「入廠光自己的業務就看不完,根本無暇顧及其他業務單位的問題,就算看到(問題)主動通報,別的單位也不見得會重視。 負責工業區業務的消防員:「消防機關原則上只能查消防安全設備⋯⋯公共危險物品只要沒有申報就沒有列管,沒有列管,(消防)安檢小組就沒辦法入廠稽查,因為沒有法源依據。

    • 你是良民嗎?
    • 良民證核發的法源依據與歧視禁止條款
    • 因社會安全產生的限制:「曾犯特定罪者」不得從事這些行業
    • 求職者若感到不合理、侵隱私,可以怎麼做?
    • 檢討與建議:避就業歧視,政府應有積極作為

    「良民證」是勞工獲得工作的人格保證,還是謀生時無形的桎梏?無理由要求勞工出示良民證,是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對勞工隱私權之保護?以及違背同法第24條所揭示對「更生受保護人」的就業協助,避免更生人因一時的犯錯而被排除在社會生活之外,並確保《憲法》對於「工作權」和「職業自由」之保障? 事實上,目前僅有少數幾個職業類別依該職業特別法規明文規定「曾犯特定罪者」不得從事,如《保全業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等,其餘工作無理由或任意要求應徵勞工出示良民證,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惟大部分勞工在對法律認知不足、缺乏工會保護或礙於急迫需要工作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隱忍。此...

    證明一個人是否為「良民」的法源依據為何?在什麼情況下,勞工需要出示良民證以「證己為良」,才能有尊嚴的獲得一份謀生的工作?雇主又依據哪些法源才能要求勞工出示良民證呢? 為規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請及核發,立法院遲至2002年才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作為申請核發良民證的法源依據。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資料,近5年來國內因各項理由申請良民證的件數持續增加(詳見下表)。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中,更明確化「不予記載」於良民證(第6條)以及「不予核發」良民證(第8條)之情形。其中第6條不予記載之情形如下: 言下之意,因少年輕狂或是曾經犯下的某些微小過錯(微罪),原則上不影響一個人保有其「良民」的身分,且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處理的少年事件,相關紀錄本均不得揭露。而一年高達73萬申請案件,...

    只是,目前只有少數職業類別相關特別法規中,明確規定曾犯特定罪者「不得擔任」、「應予解聘或解僱」、「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某些工作等規定,或在向主管機關登記服務時,必要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職業自由限制之外,其他以求職為事由之申請案件,都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甚至於違反《憲法》職業自由保障之虞。因此,主管機關應針對這個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系統性的瞭解,並加強法律宣導以確保勞工的權益。 目前,明文禁止、限制「曾犯特定罪者」職業自由之法律規定,如下: 上開之工作,由於其工作往往涉及「公共福祉」或與兒童或未成年權益、安全息息相關,因此,縱使以法律明文限制「曾犯特定罪者」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社會普遍可以接受。 例如,《保全業法》不僅嚴格規定「曾犯特定罪者」不得擔任,更...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近年來申請良民證的件數不斷創新高,2020年的數量更比2013年暴增361,998件、幾近翻倍。究其原因,除了上開明確以法律定之「曾犯特定罪者」之職業自由限制類型之外,愈來愈多的新興行業亦要求出示「良民證」,例如與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Uber司機,以及食物外送平台Foodpanda於2020年8月10日透過重要公告的方式,要求新進夥伴申請外送時,「需提供良民證且通過審核,方能開通帳號」。此外,各地勞工局亦接獲許多民眾諮詢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的適法性爭議,顯見「良民證」被濫用的情形,日益嚴重。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就業服務法》第5...

    「工作權」及「職業自由」為《憲法》保障人民之重要權利,倘若基於重大公共福祉之考量限縮「曾犯特定罪者」之工作權,應明確以法律明之。而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被避免就業歧視,無論是《就業服務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都有明定個人敏感資料之保護。因此,有鑑於良民證被過度濫用之情形持續惡化,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3. 2024年1月18日 · 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屆滿前3至6個月內須提出許可證展延之申請目的是為了確定製程設備操作一段時間後既有的防制措施或設備去除能力仍然有效可以符合排放標準之要求因此展延需進行現場勘查並檢具一年內的檢測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

  4. 2023年10月6日 · 屏東明揚大火公祭背後:10年43位消防員殉職,悲劇鋪成的漫長改革之路. 2023年10月6日,總統蔡英文前往屏東參加明揚大火4名殉職消防員的聯合公祭。. (攝影/楊子磊). 雪白菊花排成一隻向天空飛去的鳳凰,後頭是4名在 明揚大火 中殉職的消防員鍾吉垣、賴 ...

  5. 2024年1月25日 · 這場演習由自訓團中受過防災訓練,甚至具義消身分的成員擔任教官,他們將其他人隨機分成3組,仿效災害發生後,民眾得和陌生人結夥行動的情境,並規定各隊伍在時限內抵達避難集合點。而在避難期間,教官還會不時大喊「空襲」,或指定一人失去行動能力,要求自訓團成員立刻模擬急救。

  6. 2023年9月17日 · 雖然申請獲准了,但是檔案局提供的檔案電子檔中,大量的內容被遮蔽,而且遮蔽內容幾乎都是當時實施監控的公務員,以及情報來源的資訊,被監控人員的個人資訊反而一覽無遺。 檔案局說明,遮蔽這些資訊是依據移轉檔案過來的國安局的意見,國安局表示涉及國家安全的檔案內容不得供閱覽複製。 我們不禁懷疑,在《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明文要求應該要公開加害者身分的前提之下,以「國家安全」為理由遮蔽公務員以及情報來源資訊,是合法、合理的嗎? 更進一步來說,當國家安全與轉型正義的目標相衝突時,應該怎麼做? 揭露政治檔案中的監控人員身分,真的會影響國家安全嗎? 我們試圖藉由法院判決,從「真相知情權」出發,探討這些問題。 「真相知情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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