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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2月17日 · 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 (含當日)後仍有效者 (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 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 (含當日)前屆期者,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1355.

  2.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3. 問題請問防火管理人的證書有效期限為多久?初訓上過課程之後是否只需報名複訓即可? 答案防火管理人的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初訓上過課程隻後只需報名複訓即可,以後每2年複訓1次

  4. 3.1、防火管理人派任、複訓 場所、建物的防火管理人複訓後為原任用,免再申請防護計畫書,防火管理申請,僅需再 次提出新任用資料,如受訓時間與證書字號,證書文件。 3.2、防護計畫書 當管理權人變更、防火管理人更動或現場元,才需重新繳交防護計畫。

  5. 防火管理人 保安監督人 保安檢查員 專技複訓 技術檢定班 消防證 班 消防學分班 消防實務班 積分課程 產投補助班 歷年課程 免費公益課程 場地租借 防災教育 證書查詢 Certificate Search 首頁證書查詢 證書查詢 SEARCH ...

  6. 法規名稱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2/02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 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 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 ,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 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7. 訓練機構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延展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至一個月前,檢附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資料及前次認可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訓練機構有變更機構名稱負責人或機構所在地時,應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表( 如附表一)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變更。 五、 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 二) 教室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佔有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 三) 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 四) 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 五) 有擴音設備、投影機或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8. 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向本署申請變更。 下載附件圖表. 五、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二)教室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佔有之面積在一點. 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9. 依消防法第 13 條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規定的公眾場所須設防火管理人, 並依消防法第 14 條 須定期複訓 ,所以防火管理人須每三年複訓一次。 ※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任用防火管理人的受訓證書。 ※共同防火管理人受訓證書. 說明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成共同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申請,須上傳附件. 說明:防火管理人受訓結業證書或複訓結業證書。

  10. 須具備防火管理人初訓證書. 回訓說明.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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