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問題如果防火管理人證件遺失並發生證件過期該何處理? 答案如果連影本或上課的協會都不知道,只好重新上初訓 問題:請問 1.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中,對於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第八項的工廠或機關(),是要同時滿足 總樓地板面積500㎡以上 和 ...

  2. 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 (含當日)後仍有效者 (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 (含當日)前屆期者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1355.

  3. 3.1、防火管理人派任、複訓 場所、建物的防火管理人複訓後為原任用,免再申請防護計畫書,防火管理申請,僅需再 次提出新任用資料,如受訓時間與證書字號,證書文件。 3.2、防護計畫書 當管理權人變更、防火管理人更動或現場元,才需重新繳交防護計畫。

  4. 證書查詢. SEARCH. 備註. 1.本系統僅供本會學員查詢. 2.如需證書補發請至學員專區申請. 3.僅能查詢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專技複訓等課程. 4. 外籍人士請填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

  5.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04 年7 月21 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令修正發布. 一、 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認可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 訓練機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申請,取得認可後,始得辦理防火管理人之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 三、 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認可: (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 二) 證明文件: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 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 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 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 三) 訓練場地文件: 1、 交通位置圖、學科及術科場地平面配置圖。

  6.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管理權人負責人董事長應遴用防火管理人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負責監督管理場所內的防火管理事項擔任防火管理人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7.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 ()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 BACK. ★具有消防學經歷者如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得免予訓練遴任為防火管理人但仍須接受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至少每三年一次之講習訓練內政部85.10.11台 (85)內消字第8584156號函)本項消防學經歷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曾於消防機關或警察局 (所)消防單位服務,任警佐 (委任)以上職務,持有證明者。 2.專科以上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 (科、組)畢業,持有證明者。 3.曾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消防安全、消防設備、消防警察等消防課程一學分以上,持有證明者。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