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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火源責任者擔任防火管理人(如無防火負責人時)或防火負責人指定 範圍內之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該範圍內平時之消防安全設備 及之防火避難設施之簡易日常維護管理,並回報其執行情形。

  2. 當消防防護計畫製定後,如有下列事項變更時,管理權人( 或請防火管理人)應向消防機關提報。 1.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變更。 2.自衛消防編組之大幅或重要變更。 3.建築用途變更、增建、改建等導致消防安全設備之變動時。

  3.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條,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 ...

  4.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防火管理人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 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5. 113/08/26. 法規命令.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 113/08/23. 行政規則. 廢止: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13/08/21. 法規命令. 廢止: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6.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 ,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 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 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 ...

  7.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13/08/23 廢止) 10. 十、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科目名稱、時數、課程內容、目標、講習重點. 及測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初訓課程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複訓課程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三)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複訓課程基準(如附表四)。 (四)防火管理人初訓及複訓講習訓練之測驗題庫,由本署統一製作供訓. 練機構出題測驗,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題庫,於本署網頁公告並不定期更新之。 顯示附件圖表. 全選. 行政函釋 (1) 歷史法條 (5) 清除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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