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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 · 註1: 防疫隔離假是來自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3條規定,因該假別請假原因不可歸責雇主,雇主可不發給勞工薪水,但勞工可向衛福部申請 「防疫隔離補償金」 ,一天1,000元 ;但若勞工請防疫隔離假時雇主仍有給薪,或勞工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性質補助,就不能重複領取補償金喔!...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群聚感染發生,陸續發布相關防疫措施,其中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惟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原則上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考量前開假別的情形下,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爰釋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023年11月20日 · 員工未確診因防疫需要請假與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符合條件者都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的薪資,均得依給付薪資金額200%自當年度的所得額減除。
2023年9月18日 · 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資格,而係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按員工請假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薪或不支薪,與防疫隔離假一律「不支薪」性質不同。 基於隔離治療係配合防疫政策需要,且經洽衛生福利部認定可歸為係配合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假,為使雇主給付確診員工及隔離員工薪資之租稅待遇一致,財政部爰核釋雇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A11:您家人如果在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時已接受「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所定社區日間作業設施、社區式日間照顧、機構式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社區居住或個人助理服務,照顧者可依法請防疫隔離假照顧,可以請服務提供單位開立「接受社區照顧服務
1.「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或依停課標準停課期間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等受照顧子女之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 02-8995-1218. 回上頁 友善列印.
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補提。 另外,由於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補發需要時間,於勞動部通函下達日(5月20日)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者,在該函下達日後30日內(即6月19日前),再提供給雇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