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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關法規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105.4.1.增修)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核定版. 查核作業說明113 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作業說明. 附件. 113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作業說明.pdf. New 113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說明會簡報.pdf. New 113各式醫療器材許可證及檢驗報告範本.pdf.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21. 02 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SMIS) 03 相關資源.

  2.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七六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七0000六一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原名稱:防疫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一000一00五二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並刪除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一0二0一0三二一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附表 . 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一0五0一00三四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3. 醫用防疫用物資管理與趨勢. 報告機關:疾病管制局報告日期:99 年11 月5日. 現況分析. 主要防護裝備庫存量及使用狀況. 目前減少屆期損耗作法. 換貨:於採購時附帶定期或合約屆期時,將未出貨之物資置換為新品交貨。 屆期堪用:列入戰備品,並定期檢驗,確認品質。 屆期屆效:無償讓與適合之機關構進行教育訓練等使用. 問題解析. 三級庫存維持成本高。 各類防護裝備於疫情發生後,需求數量因恐慌心理遠高於平常,不易預判。 廠商自有庫存量不足因應疫情第一時間市場急遽擴增的需求。 中央庫存物資缺乏去化管道容易形成呆料。 解決方案. -引進採購物流機制. 採購物流.

  4.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 ...

  5.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08年度防疫物資-防護裝備查核作業說明. 核定日期:108 年1 月8日. 一、查核作業依據. ( 一) 傳染病防治法第5 條、第20 條。 ( 二)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12 條、第14 條及第15 條。 ( 三)108 年地方衛生機關防疫業務考評作業計畫。 ( 四)106年度衛生醫療業務聯合訪視規劃討論會議紀錄。 二、查核作業方式. ( 一)實地查核轄區衛生局 本署各區管制中心至轄區衛生局依「108 年度防疫物資-防護裝備實地查核結果( 含複查) 紀錄表」( 如附表)之查核項目與說明實地查核衛生局防護裝備儲備情形,並記錄查核結果。

  6.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管理辦法. 109 年3 月4日防疫小組審議通過. 一、 依據:依據教育部109 年2 月20 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026946號函及大專校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綱要規定辦理目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範校園發生感染及群聚事件,使防疫物資有效使用並落實防疫物資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三、 本辦法所稱之防疫物資,係指防疫用醫用口罩、防護裝備( 防護衣、護目鏡、手套)及額溫槍等。 四、 本物資僅限學校防疫專用,並以下列人員優先使用: ) 一 ( 防疫第一線工作人員:護理人員、教官、校安人員、宿舍防疫管理人員、全校啟動體溫量管制點之服務人員...等。

  7. smis.cdc.gov.tw › SMIS › DefaultCDC

    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SMIS)是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建置的一套線上系統,用於管理防疫物資的需求、分配、庫存、使用等資訊,以提升防疫物資的效率和透明度,並與其他防疫相關的資訊系統整合,如流感抗病毒藥劑、傳染病通報、台灣防疫雲等,讓防疫人員和民眾能夠快速獲得最新的防

  8. share. 第一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 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 ...

  9.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圖表附件: 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PDF. 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DOC. 法條. :::

  10.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附檔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PDF. 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屆效處理. 第 15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儲備之防疫物資,應定期維護,並為必要之抽驗,已逾標示效期者,不得計入儲備量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對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物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物資之性質,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留存供作教育訓練或研究用途。 二、贈與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供作非防疫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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