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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機關、學校、機構、團體或事業得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用防疫物資;地方主管機關應衡量疫情調度需求及機關安全儲備需要審酌受理調用量。 前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無法供應時,應將申請文件轉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調用之防疫物資,應於六個月內歸還新品或所調用之同等品;調用防疫物資所需之運送費用,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www.6laws.net/6law/law3/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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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七六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七0000六一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原名稱:防疫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一000一00五二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並刪除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一0二0一0三二一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附表 . 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一0五0一00三四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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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模式以因應全國防疫需求及調節防疫物資需要並應定期檢討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模式以因應轄區內公共衛生及防疫需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4. share. 第一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 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 ...

  5.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 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 之規定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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