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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參考機構個人防護裝備耗用量計算」,每週清點機構內防疫相關物資存量,儘量維持至少可提供1個月所需的安全庫存量。 三、 住民健康管理 ( 一) 若有新進住民,或有住民請假外出返回機構時,應評估是否具有COVID-19感染風險或相關接觸史,並詳實紀錄及做必要的處置。 ( 二) 確實執行住民每日健康監測,每日至少測量體溫1次,若發現有肺炎或出現發燒( 耳溫≥38°C)、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COVID-19症狀或類流感症狀,應通報單位主管或負責人員,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應立即使用COVID-19抗原快篩試劑(含家用抗原快篩)進行快篩,快篩結果陽性,即進行視訊診療或至醫療院所就醫;若需就醫,請依七-( 二) 說明處置。

  2. 113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PPE)查核說明會簡報.pdf 113各式醫療器材許可證及檢驗報告範本.pdf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21

  3. 項目1防護裝備儲備環境管理項目4防護裝備定期維護與已逾標示效期防護裝備管理項目5訂定防護裝備管理方案項目6查核缺失輔導改善追蹤. 各項目結果應全部符合才計為查核結果符合,R3 計算公式= ( 衛生局是否符合)×40%+( 符合之醫療機構家數/ 抽查之醫療機構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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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推估說明推估說明推估說明. 為利醫療機構依行政院衛生署傳染病防治法第20條及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6 條之規定,自行預估並儲備流感大流行初期,防治動員30天所需之安全儲備量,並報其主管機關核定,爰研擬本推估公式供參。 二、本推估公式係參照疾病管制局醫院感染管制諮詢委員會製訂之「針對急性發燒呼吸道疾病/ 疑似或確定H5N1 流感病患,醫療( 事)機構健康照護工作人員的隔離防護措施建議」【附表一】,由使用者自行定義該機構內各類工作人員,於流感大流行期間接觸流感病患之可能性及所需防護措施,並調整在各防護措施下所需的單位裝備需求量,以推估機構整體應儲備之裝備數量。

  6. 調用之防疫物資,應於六個月內歸還新品或所調用之同等品;調用防疫物資所需之運送費用,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第十條 (刪除) 第十一條 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應歸還防疫物資者,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屆期歸還時,應以書面向受理調用機關申請同意延緩歸還。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緩歸還或屆期未歸還者,受理調用機關應追償原調用物資重新購置之必要費用。 但於流行疫情期間,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通報及查核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及其他儲備防疫物資之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防疫物資,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通報其儲備狀況變動之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防疫藥品之使用情形,不符使用條件者,應令申請使用者返還等量、等效期之防疫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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