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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08826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校園安全規劃: 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因應小組包括教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相關之輔導老師導師代表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2. 4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註冊組 5 中山工商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註冊組 6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 6 學生乘坐校專車及辦理證件管理規定 生輔組 17 防治 學生藥物濫用執行計畫 生輔組 7 | 各處室服務目 e點通 總務處 總務處 ...

  3.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4. www2.csic.khc.edu.tw › 07 › 0712校園生活輔導

    規定並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特訂定中山工商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以下簡稱本 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 條件者。 (三)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5. 名 稱: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國防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6. 中山工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學校為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並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特訂定中山工商 ...

  7. 中山工商健康促進學校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9 年4 月15日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教育部健康促進學校實施計畫訂之第二條本組織定名為高雄縣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健康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加強本校促進健康工作,提供完善的健康服務和環境,增進學校教職員生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任務編組,不另設會址,會議於高雄縣中山工商內召開。 第二章 編組與職掌 第五條委員會議為本會最高議事機構。 第六條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執行秘書一人、委員十七人。 第七條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職掌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裁示本校健康促進工作政策方向。 二、策劃督導本校健康促進工作相關業務之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