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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6日. 政黨輪替後,執政黨本應展現新局並反思檢討前政府政策方向是否失當;但可惜在許多政策討論中,仍見執政當局延續重製以往爭議之決策與論證,並陷入與民眾溝通不良困境。 最近《醫療法》修法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便是明顯案例。 衛生署曾於2012年推動《醫療法》第82-1條修法,希望大幅限縮(或排除)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當時即已引起極大爭議,法務部與民間團體均認為尚有修正討論空間,並擱置至今。 但政黨輪替後,卻見執政黨立委將原有爭議條文幾乎全文照抄後,便逕送立法院委員會討論;對這個嚴重影響民眾訴訟權利之修法,沒有重新召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沒有重新檢討2012年草案之問題並作實質修正,只見便宜行事心態。
立法院朝野提出的各版本「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多數將醫師的醫療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刑責也多限縮在5年以下。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則主張,醫師以救人為職責,只要是非故意致人於死、傷,都應免除刑法罪責。
作者百般思索後發現:醫界的目的乃在「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而所謂將醫療刑事責任限縮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範圍,充其量只是其「目前」所能想到其所認為的「最佳」方法,但並未排斥其他可能的「更佳」方法。 而法務部雖然強烈反對別立「重大過失」之規定,但也未曾否認「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此情況下,即使雙方有所紛歧,並不在「目的」,而在「方法」;而在「目的」不變的前提下,「方法」並無唯一性,因而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法」,不是不可能的。 其實,「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問題屬「醫療刑法」的問題,但醫界偏頗於「醫療(行為)」的「特性」而為思考,而法務部執著於「刑法」的「通性」而為論斷;各執一端,互有盲點,自然難以產生共識。
陳日昌進一步表示,去年新團隊上來,對急診做出諸多調整,包括限縮急診留觀區、人力調整及分流機制等,因為急診是病患要來就來,會來多少不是急診可以控制的,所以急診部內醫師紛表無法接受,但院方仍執意這樣做,急診醫師感到不受尊重,這也是此次
這樣搞,究竟是要擴大對醫事人員的保護,還是限縮對醫事人員的保護到最小? 實在匪夷所思! 除了構成要件規定部分,完全令人難以理解外,其規定刑罰的部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部分,醫療法新第106條第3項和刑法第304條的規定完全一致 ...
除了醫學系學生必須念至大八,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指出,未來會以漸進方式限縮皮膚、眼科、耳鼻喉等熱門科別住院醫師名額,但一定不會影響民眾就醫權益,今年各大醫院招收住院醫師名額,約比去年大幅減少一半。
〔自由時報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實施後,大幅限縮安養機構特約醫院申請條件,安養機構業者發現將嚴重侵害老人看診權益,就醫不便,更會影響老人健康,恐非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