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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04月06日. 政黨輪替後執政黨本應展現新局並反思檢討前政府政策方向是否失當但可惜在許多政策討論中仍見執政當局延續重製以往爭議之決策與論證並陷入與民眾溝通不良困境最近醫療法修法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便是明顯案例衛生署曾於2012年推動醫療法第82-1條修法希望大幅限縮或排除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當時即已引起極大爭議法務部與民間團體均認為尚有修正討論空間並擱置至今。 但政黨輪替後,卻見執政黨立委將原有爭議條文幾乎全文照抄後,便逕送立法院委員會討論;對這個嚴重影響民眾訴訟權利之修法,沒有重新召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沒有重新檢討2012年草案之問題並作實質修正,只見便宜行事心態。

  2. 立法院朝野提出的各版本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多數將醫師的醫療刑事責任限縮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刑責也多限縮在5年以下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則主張醫師以救人為職責只要是非故意致人於死都應免除刑法罪責

  3. 作者百般思索後發現醫界的目的乃在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而所謂將醫療刑事責任限縮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範圍充其量只是其目前所能想到其所認為的最佳方法但並未排斥其他可能的更佳方法。 而法務部雖然強烈反對別立「重大過失」之規定,但也未曾否認「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此情況下,即使雙方有所紛歧,並不在「目的」,而在「方法」;而在「目的」不變的前提下,「方法」並無唯一性,因而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法」,不是不可能的。 其實,「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的問題屬「醫療刑法」的問題,但醫界偏頗於「醫療(行為)」的「特性」而為思考,而法務部執著於「刑法」的「通性」而為論斷;各執一端,互有盲點,自然難以產生共識。

  4. 陳日昌進一步表示去年新團隊上來對急診做出諸多調整包括限縮急診留觀區人力調整及分流機制等因為急診是病患要來就來會來多少不是急診可以控制的所以急診部內醫師紛表無法接受但院方仍執意這樣做急診醫師感到不受尊重這也是此次

  5. 這樣搞究竟是要擴大對醫事人員的保護還是限縮對醫事人員的保護到最小? 實在匪夷所思! 除了構成要件規定部分,完全令人難以理解外,其規定刑罰的部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部分,醫療法新第106條第3項和刑法第304條的規定完全一致 ...

  6. 除了醫學系學生必須念至大八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指出未來會以漸進方式限縮皮膚眼科耳鼻喉等熱門科別住院醫師名額但一定不會影響民眾就醫權益今年各大醫院招收住院醫師名額約比去年大幅減少一半

  7. 自由時報記者黃博郎台南報導〕「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修正實施後大幅限縮安養機構特約醫院申請條件安養機構業者發現將嚴重侵害老人看診權益就醫不便更會影響老人健康恐非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