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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20100404. 【楊惠琪郭美瑜台北報導擁有台大醫學院博士學位的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助理教授陳金山任教8年曾6度榮獲優良教師但他不滿目前大學重研究輕教學心灰意冷下竟換跑道去當送行者」,做殯葬業務員賣生前契約和靈骨塔位他說:「我不會妥協只好選擇離開。 」有朋友笑他「頭殼壞去」,他則表示,「我不在乎別人怎麼說,只在乎自己怎麼做」。 聽到醫學系教授因不滿教學環境,改行賣靈骨塔位。 台北教育大學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教授吳清山昨直呼:「可惜! 浪費人才! 教育部和各大學應省思。 」他和教育部前部長、現任中國醫藥大學校長黃榮村都認為,大學的功能主要是教學,教育部應訂出導正政策,讓認真教學的教師獲得公平對待。 教學屢獲殊榮.

  2. 起訴書說陳學稚57歲是內科及家醫科醫師因欠人300萬元無力償還得知大寮鄉一家私人醫院急徵醫師便向這家醫院的林姓負責人表示願到該院任職但希望林代他處理債務再由每月的薪資扣抵陳學稚去年3月14日分別向高雄縣府衛生局及中央健保局申請為該醫院的醫師林姓負責人於是簽發4張總金額為300萬元的本票給陳學稚。 不料,陳學稚簽約後的第3天,即去年3月19日便向高雄縣府衛生局及中央健保局申請撤銷登錄為這家醫院的醫師,並於取回醫師證後,逃匿無蹤。 此外,這家醫院因陳學稚的落跑,導致去年3、4月有106萬4913元健保醫療費用無法請領。 檢方表示,陳學稚經檢察官多次傳喚未到案,發出通緝後,他才由律師陪同到案,辯稱因為人作保及做生意失敗,才欠下大筆債務。 ceciltcy. V3.

  3. 署立南投醫院院長陳能瑾在立委推薦下涉嫌指示藥事委員會執行秘書李俊輝製作不實會議記錄通過14種新藥事後再由藥事委員補簽名台中地檢署昨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陳能瑾6名藥事委員指證院長授意獲緩起訴處分。 陳能瑾說,去年5月間有立委推薦十多種藥品,這些都是符合衛生署聯標採購的藥品,因當時大家都很忙,藥事委員23日簽名後,一直抽不出時間召開會議,延至28日再開會討論,這些都是他指示的。 檢方起訴南投醫院院長陳能瑾(60歲);內科主任洪弘昌、外科主任魏國楨、家庭醫事科主任詹德欽、婦產科主任莊志堅、小兒科主任陳榮泰、及醫師李俊輝等人獲緩起訴,並罰5至10萬捐款;骨科醫師陳俊步未簽名獲不起訴。 PIN. CR. 文章: 601. 註冊時間: 週五 7月 20, 2007 8:08 am.

  4. 台中某醫院骨科部主任楊栢翔,涉嫌偽造巴氏量表,以按件收計酬方式,協助仲介業者昱誠違法引進外籍看護,台北地檢署昨天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林、二人,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起訴書指出,持志國際事業公司業務員昱誠,為幫助病患順利申請外籍看護,涉嫌以每件一萬元代價,買通楊栢翔開立不實的巴氏量表診斷書,陸續成功引進外籍看護到台灣工作,自己按件收取兩萬元報酬。 楊栢翔本名楊志隆,曾二次醫療過失致死遭判刑確定。 十餘年前在彰化地區執業時,替患者素惠進行手術,因未察覺術後大量內出血,導致女休克死亡;多年後他替另名車禍患者診療,因未幫患者做胸部X光檢查,導致氣血胸死亡。 數年前,骨折患者郭順隆傷口感染綠膿桿菌,楊忘記給郭施打抗生素,造成郭右膝關節無法彎曲,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brian1968.

  5. 六名醫師因此提供病歷給劉育仁,由劉慫恿、教唆病患以身體輕微殘障、受傷,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與國泰人壽等保險公司申請殘廢給付。 病患未到醫院,六名醫師竟能開出「肢體輕癱」、「三級中度失能」、「膝關節活動數為零」等假殘廢及失能共八十一份診斷書,供劉拿去申請理賠,成功申請理賠三十餘件,金額逾三千萬元,劉每件抽三成佣金,獲利約一千萬元。 願捐百萬義診. 案發後,楊孟寅揚言控告媒體報導不實,但後來與李漢忠、莊皓宇、春忠、李明鍾認罪,分別願捐四十萬元到一百萬元給公益團體和提供義診服務,獲檢方處分緩起訴;金若屏承認收名錶喝花酒,否認偽造診斷書,昨與劉育仁、楊安閎及三名病患家屬被檢方依詐欺等罪嫌起訴。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6.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心臟科醫師曾啟楨因到醫院創辦人張鵬圖家中,為張鵬圖看診,被醫院舉發2人分別違反醫師法和醫療法,屏東縣衛生局表示,是否違法,正請示衛生署中。 衛生局技正蔡木財表示,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進行。 但急救、醫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 應邀出診 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蔡木財說,由於以前沒發生過到宅看診舉發事件,因此,這個舉發案報請衛生署裁示,衛生署還沒回覆。 全文網址: | 醫藥新聞 | 健康醫藥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7133759 ... z1wkdS9iVQ. Power By udn.com. flankkimo. V2. 文章: 2966.

  7. 月6 日,均屬週四,復有月曆2 份供(見本院卷第81-82 頁),從而被告辯稱:因過了一個禮拜之後,黃炳勳打電話 問我黃玉青有頭暈目眩的情形,我回稱等查完病歷後再回覆 ,當天是我小孩的班親會,所以才記錯日期等詞,自有其據 ,堪信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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