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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然而 吉等8人係適用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之規定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應經預告至為明悉。 (3)依誠信原則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原不宜於中途或期滿前要求終止契約但如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不能或不願繼續時得要求終止契約

  2. 老闆罵員工,要忍嗎?. |德益法律事務所. 勞資大平台 491. 發表 2019-10-25 09:40:43. up vote 0 favorite 0. 我國終止勞動契約相關法律分析- 黃仕翰主持律師陳鼎駿律師. 一、 事實:. 某甲任職於A公司,平日A公司老闆某乙平日對旗下員工態度惡劣,某日某乙心情不佳 ...

  3. 1.勞動基準法中所訂特別休假其立法旨意係給服務滿一定期限之勞工,給予一定天數免除其出勤的義務的給薪假,因此請特休假視同上班,不能給予不利之待遇。 2.依您提供生產獎金定義生產獎金就出勤或配合加班額外支付的津貼有點類似全勤獎金如是全勤獎金法令有明文解釋不能因請特休扣發全勤。 up vote 0. 詹項守 2601. 回覆2017-03-11 00:23:51. 有特休假不能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的規定,而生產獎金就未見於法律規定之中,如在勞動契約有明定此一薪資條件,雇主就不能恣意變更。 up vote 0.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3-07 18:59:46. 要檢舉或申訴. 可依公司所在地,洽當地主管機關的申訴管道. 在台北市是勞動局,其他縣市可能是勞工局或勞工處.

  4. 1.公司調動職務,員工拒絕,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 是否合法? 2.員工第一段年資自行離職,之後再復職。 若資遣合法,年資是否該併計? 3.員工主張公司短發加班費,應該要補發加班費。 4.員工主張有有4年期間共32天特別休假未休,應該要補發加班費。 這個案子,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決,基本上一二審看法很接近,除了年資可以累計外,其餘均為員工敗訴。 事件經過. 這勞工於95年11月20日起任職OO公司量販事業部擔任會計助理員,於100 年5 月6 日自行離職,之後,於100年6月1 日由同一公司楠梓量販店雇用擔任會計助理員。 也就是這 兩段工作間隔不到一個月,前一工作是自行離職。

  5.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請教簡老師,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稱加給3分之1以上,雇主得否乘以1.33計算,同條項第2款所稱加給3分之2以上,得否乘以1.66計算?. 兼回應某縣市政府所屬勞檢員. 回覆:. 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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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雇主只要提供在職訓練就屬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的「專業技術培訓」嗎?.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按:即雇主)負擔。. (一)按「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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