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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內,得辦理晉任。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視同法官,其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規定列計,並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及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限制;轉任期間三年,得延長一次;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回任法官。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 ...
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 「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 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 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 ...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解釋文:. 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 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業經本院 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在案。. 其中 ...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