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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核准延役之軍官士官合於晉任規定且已占上階職缺者軍官以在上階現役限齡以內或上階現役最大年限以內士官以在服役限齡以內得辦理晉任

  2. 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視同法官其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規定列計並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及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限制轉任期間三年得延長一次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回任法官

  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 ...

  4. 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 「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 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 ...

  5. 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6. 解釋文:. 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 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業經本院 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在案。. 其中 ...

  7.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