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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更新日期:111-01-06.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結束之日」,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等 ...

  2. 營利事業違章漏稅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其後續應如何處理?. (0203) 更新日期:111-01-06. 關於營利事業違章漏稅,而未於清算程序中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致應補徵之稅款及罰鍰無法受償,稽徵機關可 ...

  3. 更新日期:112-04-19. 公司非特定之股東取得符合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 (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臺灣 ...

  4. 該局指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收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因此,於行政執行程序中,如該第三人即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或營利事業,未依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的記載,將 ...

  5.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有以下情形者,則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 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納稅義務人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在此提醒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應依規定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更多相關資訊. 代徵人如期繳納娛樂稅,可享有1%獎勵金.

  6. 稅捐稽徵法. 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應加計之利息應自何時起算,適用利率為何?. (0502) 更新日期:111-01-06.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 ...

  7. 最新消息. 稅捐機關可準用民法及信託法之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 更新日期:111-03-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110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法,增訂稅捐之徵收,準用民法第242條至245條、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解決多年來稅捐機關為稅捐保全及欠稅執行,至法院主張代位權或撤銷權時,因實務看法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修法後,稅捐機關與一般民間債權人無異,對於惡性脫產或怠於主張權益之欠稅人均得透過訴訟制度保障國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