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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19 如何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 更新日期:112-04-27. 被繼承人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金融遺產查詢之申請人 (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或洽任一國稅局、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公示資料查詢. 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非營利事業公示資料查詢. 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 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資料查詢. 稅籍登記行業代號-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 (連結至財政部官方網站)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 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1.遺產稅申報書.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除戶資料) 3.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4.委託他人申報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5.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 1.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亦可在前述期間內,申請延長3個月。 2.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項目(免稅額、扣除額)有那些? 35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節稅秘笈. 字級設定. 認識稅務. 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更新日期:112-04-10.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前述民法之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舉例說明.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11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更新日期:112-04-27. 申報遺產稅時需準備的文件如下: 1.填寫遺產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加蓋受任人私章)。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 (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3擇1)各1份。 3.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如係74年6月4日(含)以前死亡案件,應檢附拋棄書。 4.繼承系統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