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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 ...

  2. 為貫徹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個人隱私權益的立法意旨次此修法針對現在社會上洩漏個人資料的問題做了大幅度的增修對民中隱私權益保護的重要規定有下列幾項: 1. 取消僅部分非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的限制任何民間公司團體或個人均適用個資法將不再發生電視購物公司網路書局外洩客戶資料受害人卻不能依本法追究該公司責任的不合理現象。 2. 增訂業者的搜集告知義務,及若發生資料外洩事件時業者有義務適時通知當事人的規定,讓民眾能得知誰在蒐集他的個人資料,資料外洩時也能及時被通知而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3. 個人資料保護客體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亦即人工處理資料亦納入保護範圍。 4.

  3. 行政院為籌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籌備處業於112年12月5日正式成立掌理事項包含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設事項之總體規劃協調及推動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規之研擬。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訂修、解釋及協調推動。 四、對公務與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事務監督、查核、通報、陳情等相關機制之規劃。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研析、評估、發展、交流及推廣。 七、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八、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設事項。

  4.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5.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法條.

  6.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隱私權 在臺灣憲法上的根據為: “ 中華民國憲法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裁判 [ 編輯]

  7. 2021年1月21日 · 1.就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中的當事人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但如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資料時,已經明確告知當事人.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可以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對於資料的蒐集、處理已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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