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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月26日 · 一般大家第一時間會想到的大概會有以下三種. 毀謗罪、妨害名譽、公然侮辱,那能提告的是哪一種? 一起了解: 首先毀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係屬於妨害名譽罪. √是在刑法第309條到314條的條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章節. 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差別在於見下表: 誹謗罪:所陳述的內容較具體有評論的意味(例如:x女星陪睡),可以用別人會不會信以為真來判斷,像散布女星陪睡,有可能有人相信就屬於誹謗罪;但是散布女星是豬,這大概就不會有人相信,而較有可能是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並無有具體的評論,意見表達(例如:比中指、吐口水) 不過,話說回來,雖無法成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那會不會成立恐嚇罪呢? 關於恐嚇詳請看這篇 恐嚇罪成立要件)

  2. 2018年6月7日 · 大家可先爬文一下,整理如下. 【婚姻小孩相關】 1.訴請離婚: https://goo.gl/f2uUvi. 2.爭取孩子監護權: https://goo.gl/wRF4Kq. 3.扶養費&贍養費爭取必知: https://goo.gl/g5bEqA. 4改定監護權程序: https://goo.gl/ZWLzse. 5.孩子改姓氏流程: https://goo.gl/jPCgIZ. 【借錢不還相關】 1.欠錢不還的幫手-支付命令: https://goo.gl/KC3j31. 2.申請本票裁定: https://goo.gl/uRU353. 3.先假扣押他人財產:https://goo.gl/kmhoqV. 4 強制執行: https://goo.gl/sFHZ3T.

  3. 2018年10月16日 · 方法一:建議錄音,並在樓上開始製造噪音時,每隔幾分鐘分次錄影,並拍下時鐘、新聞畫面,證明蒐證時間,接著向轄區警方提出檢舉,警察可依《社維法》相關規定,開罰最重6千元。 方法二:可請求社區管委會發文制止製造噪音。 相關條例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鄰居噪音之行為,若社區有罰款相關規定,管理委員會可依該處規定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4. 2018年5月9日 · 由律師根據您的狀況,做最理想的主張,要知道寫好書狀,真的很重要! 別為了省小錢,而損失更多. 再找其他書狀格式這裡找>> 司法院. 其他相關: 官司流程都靠他 訴訟輔導科. 自己打官司免費工具一覽. 常見刑罰/追訴期一覽表. 律師真心話. 文章標籤. 書狀訴狀狀紙寫書狀如何寫書狀書狀下載書狀範例.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律師真心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3) 人氣 ()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 政論人文. 個人分類: 法律小學堂. 此分類上一篇: 【法律新知】新法上路,離婚還可分退休金! 此分類下一篇: 【法律學堂】收到傳票怎麼辦? 必知確認3步驟.

  5. 2020年9月1日 · Why. 以上就三種恐觸犯的法條做說明: (1)誹謗罪: √刑法310條誹謗罪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條第三項. 又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 行為人的言論,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 如果被認為和公共利益無關,就還是要被處罰。

  6. 2019年1月14日 · 不過在刑事案件中又分成兩種狀況. 一、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可撤回告訴. 已經提出告訴:在和解時,被告通常會要求告訴人撤回告訴,當告訴人撤回後,地檢署與法院就不能辦下去,所以被告就會沒事! 尚未提告訴前就和解:即使有約定告訴人放棄告訴,但告訴人仍可提出告訴喔!

  7. 2019年5月5日 · V 根據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同居: 法律只有規定夫妻間有同居的義務,但並沒有強制規範同居義務的履行地點。 因此,若是夫妻之間有約定,或者一方能證明原本住所不適合履行同居義務,就可主張以其他住所做為履行同居義務的地點。 2.正當理由: à若夫妻有無法或有不宜同居的狀況時。 由於夫妻各來自於不同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也不同,所以有不同的個性與思想,因此法院一般會斟酌雙方的工作、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與平日相處情況等等之正常夫妻的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來做判斷。 義務二:『家庭費用和家庭事務的分擔』 住一起當然自然會產生家庭費用和事務的分擔. V 所以民法第1003條與第1003-1條明定,夫妻是對方在日常家務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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