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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中華民國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或87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8)因員工分紅配股或受讓公司庫藏股而取得者,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 但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以前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除已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與股票面額之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為準外,以股票面額為準。 (9)因行使認股權而取得者,以執行權利日之時價為準。
有關各類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的代徵人、繳納時間、稅率、如何辦理報繳、申請更正或退稅。 買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多少? (6206) 買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3。 買賣雙幣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如何計算? (6217) 轉讓臺灣存託憑證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多少? (6210) 因適用稅率錯誤或計算錯誤致發生溢繳稅款,要如何辦理退稅? (6216)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颱風而全面休市,其代徵稅款可不可以順延? (6215) 買賣債券課徵證券交易稅有無包括債息? (6214)
(一)買賣未經簽證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並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 其轉讓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股東放棄認購新股權利,改由他人認繳。 (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代表股份之憑證: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於轉讓股份時,持憑辦理過戶之各種「股份轉讓憑證」及其他代表「股份」之憑證,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四)公司因創立或增資發行新股票,或經核准募集公司債。 (五)投資人以可轉換公司債向公司債發行公司轉換增資股。 (六)繼承或贈與股票等有價證券。 (七)以遺產中之股票抵繳遺產稅。
1.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 2.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1)未上市櫃股票:應按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①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②受益憑證係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按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一般出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 3‰,惟自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即於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其出賣股票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 1.5‰。 由代徵人在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 上市櫃股票交易之代徵人為證券商;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為買受人,均須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並上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填寫列印繳款書,於代徵次日自行向銀行繳納。
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即上市公司、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外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視為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其成本應採用個別辦認法或按出售時加權平均法計算之;否則,將以加權平均法認列其第一年以及以後年度之所得。 1.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土地 (以下簡稱土地),土地部分之交易所得免稅,房屋與土地之營業費用應如何攤計?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