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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公寓大廈社區所設置衛星共同天線或機房如涉及接收有線電視頻道或衛星頻道播送之節目後再為傳送至各住戶應先經獲得授權始得為之

  2. 著作權法制. 有線廣播電視必載無線廣播電視節目的爭議. 作者:章忠信. 93.02.25.完成 94.05.28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有線第四台傳送無線電視台的節目到底要不要經過無線電視台的同意? 新著作權法刪除原先可以的規定,有線廣播電視法卻仍維持既有條文,業者如何因應? 又新聞局認為中華電信的MOD拿到有線電視執照,故可「準用」有線廣播電視法「必載」規定,不須無線電視台同意即可透過網路轉載,可是有線廣播和網路廣播並不一樣,真的可以「準用」嗎? 這些議題涉及兩個法律的適用,有必要作釐清,法律上也有一些修正的空間。

  3. 95年廣電業務自新聞局移撥新成立之NCC,為解決前述爭議,中華電信MOD只得繳回「固定通訊綜合網路業務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營運許可證」,承諾不以自己名義提供頻道服務,而係由消費者支付平臺服務費,依點選之頻道,個別向頻道業者支付收視費或由

  4. 上述透過網路方式所為之公開傳播行為,均應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是中華電信MOD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尚非屬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行為。

  5. 最近,中華電信的MOD,一直爭取要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他們是公開播送的行為,不是公開傳輸行為,以解決他們經營的困境。 然而,智慧局早在93年2月16日就已經解釋中華電信的MOD是公開傳輸行為,為何還會有疑義? 這件事透露著台灣媒體產業與法律所交雜奇特的現象,很值得討論。 著作權法關於「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之立法原意與定義,原就極為明確,無待爭議。 「公開播送」係透過傳統之廣播電視系統所為之對公眾提供著作,有其地域與時間限制,範圍較小;「公開傳輸」係透過數位網路系統所為之對公眾提供著作,並具互動功能,無時間與地域之限制,範圍無可限量。 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透過傳統的有線無線進行播送 (Broadcast),這是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

  6. 民國九十年間聯華電子部分員工因對外轉發董事長致員工電子郵件而遭解僱之命運,被指為企業白色恐怖,引起職場極大震撼。 人們懷疑,企業是否可以為保護營業秘密而監看員工網路使用習慣或電子郵件內容? 從本案而言,聯電的解僱行為是否合法,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觀之,該條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情節重大,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造成雇主的損害,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董事長致員工電子郵件雖然註明不得對外洩漏,不過,此一通函式郵件顯無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其對外發送難謂將造成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的損害,縱使其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對於員工轉發電子郵件有所規定,但違反者之情節亦實在難以想像會重大到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7. 中華電信MOD的普及率,因為有線電視系統長年以來的抵制,仍不成氣候,如果只有MOD用戶才可以收視敦奧轉播,國人必然無法接受。 既然中華電信MOD與各有線系統長年關係不佳,官方只好補助經費讓無線電視台向愛爾達取得轉播再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