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最近,中華電信的MOD,一直爭取要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他們是公開播送的行為,不是公開傳輸行為,以解決他們經營的困境。 然而,智慧局早在93年2月16日就已經解釋中華電信的MOD是公開傳輸行為,為何還會有疑義? 這件事透露著台灣媒體產業與法律所交雜奇特的現象,很值得討論。 著作權法關於「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之立法原意與定義,原就極為明確,無待爭議。 「公開播送」係透過傳統之廣播電視系統所為之對公眾提供著作,有其地域與時間限制,範圍較小;「公開傳輸」係透過數位網路系統所為之對公眾提供著作,並具互動功能,無時間與地域之限制,範圍無可限量。 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透過傳統的有線無線進行播送 (Broadcast),這是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

  2. 著作權法制. 有線廣播電視必載無線廣播電視節目的爭議. 作者:章忠信. 93.02.25.完成 94.05.28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有線第四台傳送無線電視台的節目到底要不要經過無線電視台的同意? 新著作權法刪除原先可以的規定,有線廣播電視法卻仍維持既有條文,業者如何因應? 又新聞局認為中華電信的MOD拿到有線電視執照,故可「準用」有線廣播電視法「必載」規定,不須無線電視台同意即可透過網路轉載,可是有線廣播和網路廣播並不一樣,真的可以「準用」嗎? 這些議題涉及兩個法律的適用,有必要作釐清,法律上也有一些修正的空間。

  3. 上述透過網路方式所為之公開傳播行為,均應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行為。是中華電信MOD同步轉播無線電視台節目,尚非屬著作權法之公開播送行為。

  4.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一、以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著作者,屬公開播送行為.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開播送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為著作人所專有之著作財產權之一。 以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之節目內容如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者,屬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至於單純以天線、有線或其他設備接收有線、無線或衛星設備播送之節目,如未再透過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等傳播,並不會涉及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

  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08)年元月通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營業規章」的修正,允許中華電信MOD得以自組頻道。核准的規章第29條第2項明定「本公司不干預頻道營運商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

  6. 旅館房間內播放有線電視節目之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88.03.30.完成 最後更新日期93.09.10.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旅館房間播內播放有線電視節目究竟是公開上映」?. 「公開播送」?. 還是完全未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

  7. 時事分析. 網站轉播電台訊號之著作權爭議. 作者:章忠信. 100.02.25.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2010年2月22日紐約聯邦地方法院判定,網站電視業者Ivi公司未經授權轉播電視節目,構成侵害著作權,應予關閉。 網站電視業者Ivi公司設立於西雅圖,在網站上以每戶每月4.99美元的收費,向訂戶轉播洛杉磯、西雅圖、芝加哥及紐約的55個電台節目,若再增加0.99美元,還有暫停、快轉或倒轉的功能,但都不具下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