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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代步車法規 電動代步車、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因行駛速度緩慢,加上屬於醫療器材,交通部以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被視為「行人輔具」,換言之,不需考取行照與駕照便可操作,但需遵守行人交通規則,不得行駛在道路上也不得雙載,前進或穿越馬路應走人行道,除非無人行道,則可緊靠路側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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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 · 電動代步車屬藥事法第13條所定醫療器材,依「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分類分級品項規定,為「醫療使用之汽油燃料或電池動力式醫用器材,供行動不良的人作為戶外交通工具,其最大速限為10公里/小時。 」簡單來說,電動代步車是一種多輪電動車,看起來像摩托車和輪椅的綜合體,一般有四輪電動代步車以及三輪電動代步車兩種,最高時速10公里,續航力約為30-40公里,依功能的不同,價格從五萬到十幾萬都有,通常用以作為行動不便或體力不佳之長者長距離移動的代步工具。
2022年10月18日 · 2024電動自行車新制法規3分鐘懶人包,一次直接讓您搞懂,包括電動自行車法規、電動自行車駕照、電動輔助自行車法規、雙載、年齡等各細項,快在上路前來搞懂新制法規吧~ 在近年電動車型快速發展下,許多人在選擇代步工具時,會考慮選擇更為環保的交通工具,而在這樣的情形下,也造成了騎乘資格法規限制較鬆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等...常被外籍人士和一般民眾騎乘上路,也衍生出多種問題,像是改車、道路安全和管理罰則等問題,因此今年交通部進行修法通過,電動自行車掛牌新制將上路(要申請掛牌證),並在11月30日正式開始實施~ p.s.今年立法院公布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不過了為了方便讀者閱讀,此篇文章還是以電動自行車做稱呼。 標籤目錄:
一、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 ...
- 行人&行動輔具
- 運動休閒工具
- 電動代步工具
使用工具:行人、輪椅、電動代步車 用路範圍:人行道、封閉區域 行人走在人行道,是用路人根深蒂固的觀念,不過除了行人之外,長輩們常用的行動輔具(輪椅、電動代步車),也視為行人路權哦! 根據交通部指出。市售的合格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最高時速10公里,速度緩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視其為「行人輔具」,須遵守行人交通規則。另外不得違規改裝,影響動力系統等,違者一樣受罰。
使用工具:滑板、滑板車、直排輪 用路範圍:建議「封閉區域」使用(河濱公園、私人土地…) 根據警政署89年9月2日(89)署交警字第178476號函釋公告:「滑板車」為運動休閒工具,於道路上使用滑板車、直排輪、滑板足以阻礙交通之行為,得依規定處罰,因此,滑板、滑板車、直排輪等運動休閒工具,只能在河濱公園這類封閉區域使用,不得行駛於車道、人行道上。 不過依照縣市區域不同,也會有不同的規定,根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說明,開罰的依據係依照「動力來源」與「是否影響交通安全」為基準,若是採用「人力」的方式驅動,依照「行人優先」以及「不妨害他人安全」的前提,可視為行人路權,與行人有同等規範。 因此不同縣市的規定,可能也會有所差異,最大的原則還是不要影響到交通安全,基本上警察機關也不太會刻意刁難,最安全...
使用工具:電動滑板、電動雙輪車、電動獨輪車 用路範圍:限「封閉區域」使用(河濱公園、私人土地…) 隨著電動代步商品的出現,目前法規已將此類型,歸類為「個人行動器具」,屬於慢車的一種。主要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不過因尚未核定施行日期,所以相關的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電動獨輪車都還不能正式上路,僅能在封閉區域,例如河濱公園、私人土地等使用。 看更多相關文章 1.電動滑板車上路會開罰? 只能在限制區域騎乘!
>專題報導.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介紹與法規修訂說明. 車安中心 黃志全. 一、前言. 因應地球上的資源逐漸缺乏,燃料已不再是交通工具主要唯一的動力來源,而高油價時代、全球暖化議題亦使得低價、低污染物排放量的替代能源愈來愈被重視,因此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力為主的電動自行車,因操作簡單、省力且不須要駕照,已漸漸成為代步工具的首選。
2020年10月22日 · 此法規預告之緣由是希望可以將取得醫材認證的電動代步車與電動輪椅,跟沒有取得醫材認證的類似產品做出區隔,也讓民眾可以辨識,避免購買到拼裝車或不合格的輪椅,若民眾有搭乘交通工具的需求,需要購買安全性更高的輪椅,也希望透過產品標示,讓民眾在選購上可以有所依據。 但法規預告的內容遭到實際使用電動輪椅與代步車之身障者的抗議,50號字體恐造成標籤化,認為食藥署應該做好前端產品管控與檢驗。 108年12月12日食藥署召開「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O.3800醫療用電動代步車』、『O.3860動力式輪椅』之標示應刊載事項草案溝通會議」 會議決議: 一、通過醫材許可認證的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與電動輪椅,應在產品本體適當標示,以辨識合法產品。
交通部公路總局長陳文瑞說,醫療器材範疇的合格行動輔具視為行人,如果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裁罰新台幣300元,若是不合格的行動輔具,則是可視同使用非屬汽車或動力機械的動力載具,可開罰1200元至3600元。 從使用端提升使用行動輔具的安全性,道安會提出電動代步器安全指引,提醒民眾購買時要選購有後照鏡、照明設備、反光板、方向燈、後方警示燈等配備的行動輔具,上路時要遵守行人交通規則,例如在人行道使用;若無人行道,應靠邊行進;穿越路口須走斑馬線;不可穿越車陣空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