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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
編章節條文. 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公(發) 布時間: 104.02.04 修正時間: 112.01.19 發布文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
2021年5月20日 · 預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草案. 2021-05-20.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 (以下稱本條例)已於110年1月27日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施行除打造支付生態圈之目標外,可提供透過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開放跨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 因應本條例之修正,須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授權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共計18項,其中金管會主管16項,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各主管1項。 金管會所主管部分,14項授權法規命令應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其餘2項因非屬授權法規命令,毋須進行法規預告程序。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章名。.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理收付實質 ...
2021年1月27日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 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 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 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 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 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 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 具。 六、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
2020年12月25日 · 立法院業於本 (25)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草案,金管會對於立法院之支持協助表示感謝。 本條例之修正,將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增加民眾支付的便利性,可為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速普惠金融的推動,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發展的重大里程碑。 本條例修正主要有下列四大目標及預期效益: 1、 整合儲值支付工具之法令規範,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發展趨勢。 2、 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創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 3、 開放跨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滿足跨機構資金移轉及通路共享之便利支付需求。 4、 營造友善產業發展之法規環境,提升業者經營競爭力及保留主管機關管理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