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

  2.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

  3. 編章節條文. 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

  4.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5. law.banking.gov.tw › Chi › FLAW法規查詢結果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公(發) 布時間: 104.02.04 修正時間: 112.01.19 發布文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

  6. 2021年5月20日 · 預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草案. 2021-05-20.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 (以下稱本條例)已於110年1月27日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施行除打造支付生態圈之目標外可提供透過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開放跨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因應本條例之修正須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授權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共計18項其中金管會主管16項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各主管1項。 金管會所主管部分,14項授權法規命令應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其餘2項因非屬授權法規命令,毋須進行法規預告程序。

  7.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章名。.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理收付實質 ...

  8. 2021年1月27日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 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9.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 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 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 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五、儲值卡:指具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 實體形式發行,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 具。 六、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

  10. 2020年12月25日 · 立法院業於本 (25)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草案金管會對於立法院之支持協助表示感謝本條例之修正將原本電子支付」、「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增加民眾支付的便利性可為我國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速普惠金融的推動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發展的重大里程碑。 本條例修正主要有下列四大目標及預期效益: 1、 整合儲值支付工具之法令規範,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發展趨勢。 2、 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創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 3、 開放跨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滿足跨機構資金移轉及通路共享之便利支付需求。 4、 營造友善產業發展之法規環境,提升業者經營競爭力及保留主管機關管理彈性。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