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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

  2. www.ntbt.gov.tw › download › 4674a3e26f2747cbbee8ef2d58d5f58d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112年7月5日台財資字第1120002305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營業人銷售 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二)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 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統 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 明聯之電子發票。 (三)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 平台。

  3.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2年7月5日起生效發布單位電子發票組 發布日期:112-07-07 更新日期112-07-07.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全)

  4.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第一章 總則 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營業人銷 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 收之統一發票。 (二)加值服務中心: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 值服務之營業人。 (三)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平台。 (四)電子發票證明聯:指開立人自存根檔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 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格式如附件一、壹,其中二維條碼應記載內 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告,紙質如附件二),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 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

  5.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4.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120002305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 13.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100001688A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及第2點附件一. 12.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70004107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11.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70004032B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10.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7000176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6. 附件1.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第一章 總則. 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分為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1、 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 2、 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 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二) 加值服務中心: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之營業人。 (三) 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平台。

  7. 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 為配合推動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計畫訂定本試辦作業要點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三、名詞定義. () 電子發票指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分為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1、 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 2、 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 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二) 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營業人開立、傳輸、交換、儲存電子發票之資訊系統及其他相關之整合性服務,可供已申請加入平台服務之各加值服務中心、營業人或買受人介接連線使用。

  8.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 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 二) 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 用。 (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 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七條( 第3 項- 第4 項)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第4項.

  9.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 存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7 條( 第3 項)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第7 條( 第4 項)

  10. 2021年6月4日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制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12000230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第十六點第十八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九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二點附件一附件二第十二點附件五附件六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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