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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2.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3. 電業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4. 電業法修正專區. 1. 電業法修正草案條文初稿. 2. 電業法修正草案規劃簡報. 3. 105年7月26日說明會 (政府機關場次) (直播) 4. 105年7月26日說明會 (工商團體場次) (直播) 5. 國際電業自由化參考資料. 104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 電話:總機 (02)2586-5000、傳真 (02)2586-8855 2013 台灣經濟研究院 版權所有.

  5. 依據電業法規定銷售電能係指售電業購買電能再透過電力網傳輸銷售予用戶或再生能源發電業自行生產再生能源電能透過電力網或自設之線路傳輸銷售予用戶之行為。 二、有關充電樁,係提供電動車充電服務之場所,除提供電能補充之服務外,尚需停車場所及相關附屬設施與人力方得提供完整服務,與其他服務業提供用電,如餐飲店提供顧客使用手提電腦用電、超商提供手機充電等服務相同,爰電動車充電樁之經營係屬服務業範疇,並非電業法定義之售電行為。 更新日期:113-01-22.

  6. 2016年10月5日 · 電業法. 電業自由化. 電價. 經濟部能源局在7月公布電業法修正草案這部法案將推動台灣電業走向自由化然而本會期列入優先法案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卻存在許多爭議問題...

  7.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包含再. 生能源發電業。 三、再生能源發電業:指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以銷售電能之發電業。 四、輸配電業: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五、售電業:指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 六、公用售電業: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七、再生能源售電業: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 非公用事業。 八、電業設備:指經營發電及輸配電業務所需用之設備。 九、主要發電設備:指原動機、發電機或其他必備之能源轉換裝置。 十、自用發電設備:指電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團體或自然人,為供自用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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