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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 ...

  2. 颱風發生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3.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 ...

  4. 本標準所稱水災災害救助,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警報,因淹水所致之災害,由主管機關給付水災實際受災者緊急危難之生活救助金。

  5. 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氣象業務發展之規劃事項。. 二、氣象之觀測、預報、警報及其督導、查核事項。. 三、地震、火山、海嘯、波浪及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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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若干人,由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區長就各該鄉(鎮、市 ...

  8. 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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