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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 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 ...

  2.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指為鑑別、 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 管理原料、 材料之驗收、 加工、 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 前項系統, 包括下列事項: 一、 成立食品安全管制小組( 以下簡稱管制小組)。 二、 執行危害分析。 三、 決定重要管制點。 四、 建立管制界限。 五、 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 六、 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 七、 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 八、 建立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 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3. 衛生福利部自92年起開始推動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對於安全風險較高之業別包括水產食品業肉品加工食品業餐盒食品工廠業及乳品加工業等四類已納入強制實施範圍對於未依規定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上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已規劃加強輔導業者建立自主管理制度,未來將依據風險管理原則,陸續公告指定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別及規模,以推動國內食品工業之整體發展,促進產業升級,以利國內食品業更能適應國際化的競爭。 回上一頁.

  4. 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為鑑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

  5. 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指為鑑別評估及管制食品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原料材料之驗收加工製造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

  6. 法規名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EN. 第 12 條. 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 EN. 第 5 條. 管制小組應以產品之描述、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定步驟為基礎,確認生產現場與流程圖相符,並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危害物質,執行危害分析,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發生頻率與嚴重性,研訂危害物質之預防、去除及降低措施。 第 6 條. 管制小組應依前條危害分析獲得之資料,決定重要管制點。 第 7 條. 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建立管制界限,並進行驗效。 第 8 條.

  7. 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2023-01-01 2 供應鐵路運輸旅客餐盒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規定 2020-05-28 3 蛋製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另開視窗) 2018-05-08 4 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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