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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2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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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2 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之位置: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上,標示內容並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 二、標示之方式: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03&flno=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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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2 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標示之位置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上標示內容並應於販賣流通時清晰可見。. 二、標示之方式: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 三、標示之日期:依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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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 ...

    • 第 22 條

      第 22 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 ...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22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 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示之位置: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上,標示內容並 ...

  4.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應標示之內容物名稱及食品添加物名稱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屬食品原料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不屬於該終產品之內容物或食品添加物,爰不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即無須將之標示;惟業者仍須負舉證責任

  5. 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 1. 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6. 第一條. 本細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編號。 第四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天然毒素或化學物品,而其成分或含量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五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染有病原性生物者,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受病因性生物或其產生之毒素污染,致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