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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1 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四)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 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 工作中與食.

  3. Q11: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為何? A11: 本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 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 健康檢查至少一次其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

  4. 2023年7月31日 ·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依照衛服部規定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除 一般勞工檢查 項目 (如下)外: 還需要增加以下健康檢查項目: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多久必須檢驗一次? 除聘僱時需要先檢查外雇主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每年至少1次。 需檢驗人員. 食品業包含食品工廠餐飲團膳)不論內場外場人員凡是會與食品接觸者都要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 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 (第5條之附表2第1點第1款及第3款),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才可以聘僱。 雇主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每年至少1次。

  5. Q9: 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健康檢查嗎其項目為何? A9: 依本準則附表二第1點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 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 健康檢查至少一次其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

  6.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PDF. 附表四:低酸性及酸化罐頭 ...

  7. 2020年1月6日 ·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且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 ()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其罹患或感染上述疾病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且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依疾管署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之傷寒及副傷寒防治措施預防方法第6款規定餐飲從業人員外國人及外籍勞工等健康檢查相關作業應採糞便檢查作為診斷而非血清診斷 (widal test),因 widal test 之專一性不高,不能作為確診或通報之依據。 三、因此,不論內場、外場人員,凡是會與食品接觸者,每年都要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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