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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 3 .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 4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3.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第 三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 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 四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 三) 工廠登記資料。 ( 四) 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 五) 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 六) 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4.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QA資訊持續更新中) | 發布日期:2020-04-29 | 更新日期:2023-08-17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業者登錄Q&A問答集已於112年8月17日更新

  5. www.twra.org.tw › food-safety › new-regulations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2018年7月24日 · 法規新知. 17 七月 2018.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28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衛授食字第1041300273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59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三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6. www.matsuhb.gov.tw › upload › f-20210525143457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 三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 縣(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 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 四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 製造及加工業: (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 三) 工廠登記資料。 ( 四) 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 五) 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 六) 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7. 第 三 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 縣(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 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 四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 製造及加工業: (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 三) 工廠登記資料。 ( 四) 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 五) 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 六) 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 餐飲業: (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 三) 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 四) 連鎖店資料。 ( 五) 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8. 12月新聞. 「食品業者登錄制度上路. 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 102-12-03. 更新時間: 102-12-03.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預計於10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將是首波公告應依法進行登錄之食品業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食管法)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為加強所有食品業者管理該法第八條第三項明定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須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已依食管法第八條第四項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明定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食品業者進行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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