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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填報人基本資料。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餐飲業: (填報人基本資料。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連鎖店資料。 (六)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2. 1.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另開新視窗) 2022-11-08. 2. 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 (另開新視窗) 2022-11-08. 3. 食品業者登錄問答查詢專區 (另開新視窗) 2022-11-08.

  3.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 三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 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 四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 三) 工廠登記資料。 ( 四) 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 五) 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 六) 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4. 2023年8月17日 · Q1-2:食品業者登錄是否為強制實施規定?何時開始實施? A1-2: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12月3日公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並 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自103年起 陸續公告製造加工業、餐飲業、輸入、販售及物流等指

  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修正公布. 條 8 第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項 3 第 登錄,始得營業第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條 8 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項 4 第 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107 年年1 月月24日修正公布日修正公布. 條 48 第 未辦理登錄. 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款 2 第 處新臺幣3-300萬罰鍰。 條 47 第 登錄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 款 3 第 處新臺幣3-300萬罰鍰.

  6.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 三 條 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 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變更登錄、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 以下簡稱填報人),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 四 條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 製造及加工業: ( 一)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 三) 工廠登記資料。 ( 四) 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 五) 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7.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 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已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應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完成登錄。 第五條 食品業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申請登錄者,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 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應給予登錄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