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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食品中毒事件應自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生相似症狀且從可疑之食餘檢體及病人之糞便嘔吐物血液或其他檢體或有關環境檢體中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予以認定

  2. 首頁.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路徑: 購買黑心食品之救濟. 購買黑心食品的救濟. 當民眾購買到黑心食品時因是否食用所購買的食品食用後是否造成食物中毒食物中毒症狀的嚴重程度是否造成民眾精神上損害等具體情況的不同對於適合採取的救濟方式也會出現差異有關民眾購買到黑心食品可採取的救濟方式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 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和解. 消費糾紛調解. 假扣押. 消費訴訟.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2-1 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 ...

  4.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5.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6.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污染物質係指食品於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中產生或污染者或因環境之污染非有意添加而存在於食品者但不包括蟲體碎片毛髮或其他外來異物本標準所稱之毒素包括真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及植物天然毒素。 本標準之訂定範圍,不包括農藥、動物用藥及加工助劑之殘留,亦不包括食品中之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物、多氯聯苯及戴奧辛之限量及食品中微生物之衛生標準所規範之微生物及其毒素。 第 3 條. 食品中之重金屬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 第 4 條. 食品中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7.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 4.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7. 第 四 章 食品衛生管理 § 15. 第 五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 22. 第 六 章 食品輸入管理 § 30. 第 七 章 食品檢驗 § 37. 第 八 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 § 41. 第 九 章 罰則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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