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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報稅季即將到來,個人如果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法規定屬於「境內所得」,要併入綜所稅課稅,在當地完稅者可檢附憑證扣抵,最多可抵減當地所得。 但若是香港、澳門或其他境外地區所得,我國認定為「海外所得」,個人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百萬元免計稅,超過則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
      www.ctee.com.tw/news/20220404700060-430103
  1. 其他人也問了

  2. 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徵機關核定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 申報海外所得四大注意要點
    •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的條件
    • 常見問答
    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要納入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最低稅負制享有670萬免稅
    若國內所得需繳稅負大於等於最低稅負,只需繳納國內稅負
    財產交易僅限當年度相抵扣除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海外所得以「戶」為單位,一整家人一起計算: 1.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 100 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2.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 ≧ 100 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簡單講,海外所得要滿百萬。

    Q、哪些所得來源屬於海外所得?

    除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其餘均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例如所得來自於港、澳、美、加、BVI、Samoa … 等均屬之。

    Q、哪些人之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Q、如果符合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適用對象,是不是一定要申報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 例如:

  3. 海外所得的海外是指非中華民國境內的來源所得但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地區的來源視為境內來源但香港及澳門則屬於境外簡而言之海外所得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且除中國大陸地區外的來源所得皆納入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中計稅海外所得取得來源分析:...

  4. 但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總結來說我國來源所得含大陸地區應採行綜合所得稅制度而海外所得含香港澳門地區則應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四、漏報或未申報罰緩: 海外所得: 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緩。 未申報,除補徵應納稅額,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緩。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未遭檢舉或國稅局調查前自動補報,僅需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都能免於受罰。 經檢舉或調查後未申報所得:除補繳稅款,另處以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緩。 經檢舉或調查後短漏報所得:除補繳稅款,另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緩。 五、申報應備文件:

  5. 2017年2月16日 ·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行政院核定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超過 3,330 萬元者,扣除 3,330 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6. 1.海外所得: (1)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2)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以下簡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請參照「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 2.特定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3.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7. 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徵機關核定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