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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07-02-08. 發稿單位:移民署. 發表人:徐沛宸. 聯絡電話:02-2388 9393 #2913. 聯絡人:徐沛宸. 聯絡電話:02-2388 9393 #2913. 發稿單位:移民署.

  2.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 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新聞參考資料. 發布日期:109-08-17. 一、 政府為強化涉陸港澳人士移居來臺之管理,以防範中共利用中國大陸人民轉換為港澳居民身分來臺定居,對我社會進行滲透、統戰、騷擾,甚或從事間諜行為等 ...

  3.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茲為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及將「監護權」文字修正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符合民法規定,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許可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放寬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監護權」文字修正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與民法之規定相同。 (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四、修正定居證核發及設籍作業之規定。

  4.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

  5.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香港或澳門 ...

  6. 內政部指出,這次的重點主要是配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修正港澳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之條件、期間規範、撤銷或廢止許可規定,如「曾未經許可入境」、「現 (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現 (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納入得不予許可、或得撤銷、廢止許可的事由;同時也將「未經許可入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列為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得不予許可之情形。 此外,為維護港澳居民與在臺子女的團聚權,增訂雖有逾期停居留情事,惟取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仍得許可;另配合「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增列經許可在臺定居的港澳居民,逾期未辦理戶籍登記者,得廢止其定居許可的規定。

  7.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 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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