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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 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归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于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 编辑] 参见: 台灣與香港關係 和 台灣與澳門關係.

  2.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歸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於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關說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 編輯] 參見: 台灣與香港關係 和 台灣與澳門關係.

  3. 2019年12月10日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於香港回歸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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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香港与澳门关系 是自古以來 香港 與 澳門 之間的雙邊關係。 兩個 廣東 沿岸土地分別在1557年由葡萄牙開埠及1841年由 英國 開埠。 香港與澳門近代都被歐洲殖民者殖民,後分別於1997年及1999年先後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設立兩個 特別行政區 ,兩地交流頻繁。 香港特區政府 和 澳門特區政府 定期舉行港澳合作高層會議,推動兩地合作 [1] 。 合作. 2001年11月9日簽署《澳門金融管理局與香港特區政府保險業監理處有關相互協助及資訊交換諒解備忘錄》 2005年5月20日簽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2013年1月7日簽署《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6. 香港澳门关系条例 》,简称《 港澳关系条例 》或《 港澳条例 》,是 中华民国政府 为规范香港与澳门主权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后,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 与香港、澳门间的各种往来而订定的条例 [1] [2] ,于 香港回归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过 [3] ,并于同年4月2日由时任 总统 李登辉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该条例是基于大陆政策及港澳政策整体原则与务实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维持其自由经济制度与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将港澳视为有别于大陆其他地区之特别区域,以规范“九七”后台、港、澳人民间往来事务及维护双方人民的既有权益,并进而增进三者间之良性互动。 [5] ” 政治背景 [ 编辑] 参见: 台湾与香港关系 和 台湾与澳门关系.

  7. 澳門與香港關係是自古以來香港與澳門之間的雙邊關係兩個廣東沿岸土地分別在1557年由葡萄牙開埠及1841年由英國開埠澳門與香港近代都被歐洲殖民者殖民後分別於1997年及1999年先後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兩個特別行政區兩地交流頻繁

  8. 因此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給與這兩個地區特別待遇不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統治的大陸地區在舊有法律中沒有持別定義出香港澳門居民其地位介於 僑民 與 國民 之間。 訂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才定義了香港澳門居民的法律身份 [3] 。 現行法律中,香港與澳門居民皆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入境、移民、投資與在台灣就學上,有特殊優待,與外國人不完全相同,與大陸地區人民也不相同。 法律規定 [ 編輯] 立法委員陳玉珍曾於2020年提出質詢,主張根據《港澳地區條例》,香港及澳門地區皆為中華民國領土,要求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確認。 陳明通認為,港澳條例授權陸委會進行管理,在政治上將港澳地區視為第三地,因此與台灣之間為特殊關係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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