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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伙食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應取具何種憑證?. (2245) 更新日期:106-03-20. 1.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2.營利事業實際供給 ...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但是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2.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3.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請查詢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 www.dgbas.gov.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更多相關資訊
交際費經取具合法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列,但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交際費應取具之原始憑證如下:1.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2.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 ...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伍、扣繳規定 一、 綜合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之規定。 1514 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更新日期:111-04-29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居留天數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
節稅宣導手冊 國稅節稅手冊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玖、外僑篇 更新日期:112-04-19 一、外國人也要報稅嗎?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吸引外人投資,並同時開放外籍人士來臺工作,在我國政府保護之下,外僑既賺取所得,當須和我國民一樣,負起納稅義務。 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的計算方式。 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舉例說明: 例一:A君111年4月2日入境,5月10日出境,計38天,7月2日再入境後至111年12月31日尚未出境,計182天,A君111年度在臺共居住220天。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那些事項? (2219)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租金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點: 1.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2.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按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依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 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項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4.給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其給付金額仍應准依本條規定予以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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