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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2. 1157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6.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屬於死亡員工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3. 要適用這2項規定的前題,必須是繼承的財產已經繳過遺產稅了,才可以不計入或按年遞減扣除遺產總額;又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外國人,那麼就不適用減免扣除的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

  4.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2 ...

  5.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更新日期:112-04-27.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3.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 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之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

  6. 壹、遺產稅簡介. 更新日期:113-01-30.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 向何單位申報? (一)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三)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7. 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是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其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則不適用前述扣除的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 (財政部9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3501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113-01-03. 3502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113-01-03. 35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1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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