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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實務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按條例規定之出席人數及比例為之,但因門檻較高,故常不易召開。 雖定有重新召開之規定,但運用於各類事項,各界多有門檻過低之意見,故將決議事項分類為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並將一般事項決議門檻降低,以利於公寓大廈一般管理事務推動,爰修正第一項。 二、鑑於公寓大廈之部分事項與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密切相關,爰參酌八十四年原條文規定,增訂第二項,原則上採較高決議門檻。

  2. 2016年7月17日 · 但是,超過3年的本票,執票人還是可以向債權人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喔(即俗稱 本票裁定 )! 因為法院只會審查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應記載事項有無欠缺,並不會因為本票已罹於時效,就拒絕裁定准予執行。

  3. 2016年1月22日 · 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什麼樣案件需要申請調解呢?. 如何 ...

  4. 2014年10月14日 ·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5. 2016年10月28日 · 林佳怡 律師回答: 一、 承攬人報酬請求權,是『二年』: 依照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承包商一旦完成工作可以請款時,請務必記得要儘速處理,若對方仍舊不予理會,要記得在二年內提告。 否則,一旦超過二年期限,對方在訴訟中就可以主張請求權罹逾時效(時效抗辯),這樣會使原來可以贏的訴訟,因此輸掉,實在得不償失。 二、 取得確定判決後,時效重新起算是『五年』: 前述情形,若提告且取得了確定判決,時效就會重行起算,而且如果是因為確定判決而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變成『五年』。 也就是說,承包商對於發包人、定作人可以主張的承攬報酬請求權,本來是『二年』,但會因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而重新起算改成『五年』。

  6.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家有失智症,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是否要聲請監護宣告 失智症和監護宣告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因為監護宣告是一種法律程序,可以用來確定一個人是否需要監護人照顧其個人和財務事務。

  7. 2017年12月13日 · 想不到,朋友一直不處理,導致最後抵押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拍賣這塊土地。 請問律師,我是預告登記人,我可不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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