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到底要怎樣約定才好,最關鍵的當然是要看出資人願意支付多少錢,付越多錢就可以得到更多。 約定由出資人取得「著作人」地位,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就能完全掌握著作的利用,不必擔心省略「著作人」姓名會不會引發抗議,或修改內容要不要再取得「著作人」同意的問題。 當然,如果是出資請大師來完成象徵公司經營理念的設計著作,肯定要以大師為「著作人」,這樣才能凸顯著作的文化藝術價值。 在受聘人方面,有時也要仔細思考一下,若是讓出了「著作人」地位,明明是自己嘔心瀝血的著作,卻看不到自己的名字,或是讓出了「著作財產權」,以後在其他的案子中,就不可以再使用自己先前完成的著作,這到底划不划算?

  2. 一、掛名作者的責任比例. 近日學術界因為掛名作者的事,弄得烏煙瘴氣。 沒有執筆的人,掛名論文作者,還理直氣壯辯稱,他有提供細胞株研究素材及研究方向,還有人緩頰說,掛名作者「責任歸屬要符合比例原則」,但是,作者掛名時,難道要在姓名後面標示貢獻度比例,將來才好做為認定責任輕重的依據? 二、誰可以是作者? 作者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人」,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指創作著作之人」,必須是執筆寫作、畫畫、親自拍攝、錄製等等的人,才能成為「著作人」。 而且,「著作人」的地位,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當然,這只是原則,在著作權法裡,允許很多的例外,讓不是「創作著作之人」,也可以是「著作人」。

  3. (章忠信 90.02.01.完成)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在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的原則下,著作一旦創作完成,固然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不必作任何登記或申請程序。不過,認定「誰是著作人」,是著作權保護的最根本問題,牽涉到 ...

  4. 近年來有人認為應有所謂的「多媒體著作」,但目前仍沒有國家肯定這種分類,現階段看來,或許只能認為這是一種「將各類著作附著於多媒體媒介上的結果」,還不能成為獨立的著作類別。

  5. 原告起訴主要之爭點,包括: (一)被告拒絕製作與交付該授權標的版權收入明細書面報告供原告審核,亦不讓原告至被告之營業處所查核相關帳冊; (二)被告違法授權上海恆嘉公司改作原告之原著作,並提供相關書籍與動畫檔案予上海恆嘉公司共同進行改作 ...

  6. 1036 網站或著作物上常看到一排字, 例如「XX公司 版權所有 (c) 2000-2002. All Rights Reserved.」,那是何意思?All Rights Reserved. 應該是...

  7. 例如合法電腦著作之「所有人」為備用存檔之必要,可以重製供自己使用〈不以自己之機器為限〉。. 至於影音光碟之部分,用自己的燒錄機,燒錄一片電影光碟給自己或家人看,實務上有司法判決認為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家庭錄製」之合理使用規定,屬於 ...

  1. 鹿野熱氣球 相關

    廣告
  2.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0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luxuryhotelsguides.com

    Top 10 Best Luxury Hotels, Apartments, Resorts & Accommodation. 2020 Handpicked Guide. 24/7 Support. Fast & Simple

    The closest thing to an exhaustive search you can find - SMH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