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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6月9日 · Jun 09 Mon 2014 08:46. 【少年法庭】少年觸法所面對的程序跟成年人一樣嗎?. 不!.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少年法庭】少年觸法所面對 ...

  2. Jun 05 Sun 2016 20:39. 請求子女扶養費.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請求子女扶養費. 已經離婚的夫妻,或是未婚媽媽,辛辛苦苦把小孩養大,想不到另外一方都不願意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教育費或生活費時,這個時候負責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而且不僅僅是可以請求「過去」已經發生、支付的費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未來」小孩的扶養費。

  3. 2016年7月16日 · 台北一名年逾半百的黃姓男子因生意業務往來和另名30多歲尤姓女子爆發婚外情,黃妻發現2人不僅一同手牽手出遊,還生下小孩,氣得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小三不願讓小孩驗DNA,而手牽手又不能證明2人「性器接合」,台北地檢署認定通姦事證不足,昨將2人不起訴。 黃妻控訴,2012年間她聽到風聲,丈夫與業務往來的尤女走得很近,因此約2人談判,沒想到2人向她坦承在交往,當時她雖然明確表達反對的意思,仍無法阻止2人交往。 去年7月間,黃妻得知尤女生下一名女嬰,還和丈夫手牽手出遊,認定尤女的小孩就是丈夫的骨肉,憤而提告。 黃妻說,為了釐清小孩是誰的,他與丈夫攤牌,還偷偷錄下2人的對話,黃妻問:「你確定這個女兒是你的嗎? 」黃男答:「有的話當然是確定阿。 」、「我以前應該說過了,如果是我的種,為什麼不能領?

  4. 2014年10月14日 · Oct 14 Tue 2014 20:42. 『台端再議聲請有理由...令原署應重新偵查』!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台端再議聲請有理由...令原署應重新偵查』! 王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5. 2014年10月5日 · 這個解釋是依法律條文之文義解釋而來所以一開始王律師抱持存疑之態度因為假如依照這樣解釋方法那何必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 因為假決議即是用來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 所以王律師法律見解是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規定,應該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 {嚴格}於2/3、2/3、3/4規定者,從其規定。 」。 也因此王律師特別於103年10月3日打電話詢問主管機關 (台中市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課)詢問承辦員實務運行狀況。 主管機關之解釋方式是以文義解釋,也就是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得以規約任意修改之。

  6. 2016年2月21日 · 因 林佳怡律師前篇文章:《離婚後,可以將孩子改為姓嗎?》獲得烈烈迴響,許多人詢問究竟該如何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所以再續作本篇文章,讓讀者更清楚夫妻離婚後,究竟應該如何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本文 僅以夫妻已離婚為前提,請 ...

  7. 2014年6月16日 · 事情是這樣的,當事人發現其所有之房子,經測量後,竟發現有一部分占用到國有地 (或是全部占用),那怎麼辦!?會不會被拆屋還地!? 於是開始尋找相關規定,以下跟各位簡略介紹一下! 一、國有財產法依第 4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財政部國有財產經申請得逕予出租。 二、基地租金算法:當期公告地價*承租面積*租金率 (0.05)/12. 三、申請所需要的文件:1.填具「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格式詳附錄一)。 2.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地上房屋係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建築之證明文件、地上物權屬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