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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EN. 第 29 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三、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但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包括在內。 四、涉嫌犯前三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或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案件,其撤銷前之各級法院判決均為有罪尚未確定。

  3.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其降低退休年齡,在未另訂標準前,比照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 ...

  4.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1 條.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法務主管機關訂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對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5.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 ...

  6. 第 1 條.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戒具,指手銬、腳鐐、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前項戒具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第 3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對於少年,除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少年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外,不應使用戒具。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執行同行、協尋或護送職務時,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4 條. 下列人員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7.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