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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0 條. 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第 11 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所,謂依本法之規定,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目的之法人。.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謂證券交易所為供有價證券 ...

  2. 第 1 條.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3.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

  4.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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